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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奖励

 

江西农业大学科研经费及成果获奖配套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建立健全适应学校科技事业发展的激励机制,提升学校科技实力,根据我校实际情况,根据《关于印发<江西农业大学岗位任务津贴分配方案(试行)>的通知》(赣农大发[2010]23号)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针对我校教职工承担的科学研究(含教学研究)课题经费、科研与教学成果获奖为计算依据,核发科研业绩津贴。
第三条  核发标准。
(一)根据课题经费计算科研津贴的,按实际到学校财务帐,并按学校规定提取了科研管理费的课题经费,根据相应比例计算科研业绩津贴。
1、自然科学类纵向课题:按照课题经费总额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发,核发比例如下:
课题经费在10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发,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6%的比例核发,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3%的比例核发,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发。
2、社会科学类(含软科学、教育、教改类)纵向课题:按照课题经费总额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发,核发比例如下:
课题经费在5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照15%的比例核发,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照10%的比例核发。
3、横向课题:按照课题经费的3%核发。
(二)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科研与教学成果奖励计算科研津贴的,依据不同级别的成果奖励(以实际到学校财务帐奖金为准),按相应比例计算科研业绩津贴。
1、自然科学类成果奖励:
国家级奖励按到学校财务账奖金的200%核发;省部级奖励按到学校财务账奖金的50%核发;厅局级奖励按到学校财务账奖金的25%核发。
2、社会科学类成果奖励(含教学成果):
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奖励按到学校财务账奖金的100%核发;厅局级奖励按到学校财务账奖金的50%核发。
(三)我校作为参加单位获得的科研与教学成果奖励,以获奖者个人实际分配所得奖励金额(须出具第一完成单位科技管理部门证明材料)的50%为基数,再参照第三条第(二)款相应比例核发。
第四条 成果奖励申报范围:
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是指省级科学技术奖、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农业部农牧渔业丰收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省社科优秀成果奖。
教学成果奖仅指由教育部按每四年一次或省教育厅每两年一次所组织的综合评审的教学成果奖。
厅局级科研成果奖是指江西省高校科技成果奖、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优秀成果奖、江西省农业科教人员突出贡献奖、江西省农牧渔业技术改进奖、设区市科学技术奖。
第五条 除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外,本办法所有核发津贴均计为成果第一完成人业绩,其合作者的业绩津贴由第一主持人负责协商分配。
第六条 科研业绩计算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学校按季度进行核发。由教职工根据自己的科研业绩进行申报,所在单位审核后报校科技处。科技处、教务处及相关部门对各单位报送的教职工科研业绩及津贴进行全面核查,并由科技处进行汇总、备案和管理,报主管领导批准认定后发放。
第七条 本办法授权科技处、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颁发的相关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