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督查工作作用,及时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使学校督查工作尽快步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现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督查机构及职责范围
党办校办是学校党委、行政督促检查工作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重点抓好学校党委、行政的工作督查。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督查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分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于学校下发文件中明确要求落实的各项工作,各单位要主动开展,狠抓落实,及时办理和反馈。同时,各单位选定1-2名工作人员为督查工作联络人员,负责有关督查事务的办理。
督查工作职责范围:
一是对学校党政工作要点、教代会、党委扩大会等重大会议和领导重要讲话提出的主要工作部署、重要决定、决议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二是对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形成的会议纪要、抄告及其它涉及的工作任务进行督查。
三是对各单位请示汇报中经学校研究或党委、行政领导批示和要求督办、催办的事项进行督查。
四是对上级部门下发或批转文件中提到的工作任务进行督查。
五是对学校出台的制度和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六是对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进行督查。
二、督查工作原则
督查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把握工作动态,了解进展情况,及时反映问题,督促贯彻落实。要切实把握三个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深入基层,深入师生,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及时掌握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以便学校领导掌握真实情况,正确指导工作。
2、突出重点的原则。要围绕学校党委、行政的中心工作,突出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领导关注的热点、重点问题;突出基层干部群众普遍关注、对学校工作有重要推进作用的事项和问题,及时拟定督查方案,适时组织督查活动,按时反馈督查结果。凡列入督查的事项,都应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3、注重实效的原则。要以工作落实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跟踪决策落实过程中注重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和反映,协助领导和职能部门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推动各项决策落实到位。
三、督查程序
要规范督查工作的程序,建立健全各个环节的责任制度,使督查工作职责明确,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一)立项。党办校办对拟督查事项,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拟办意见包括承办单位(牵头单位、协办单位)、办结时限和工作要求等,对重大和复杂事项,在提出初步拟办意见后,应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拟办意见报相关校领导批准后,开始立项督办。立项一般一事一项,重大决策或重要工作部署则以一个部署、一个决策为单位立项。
(二)交办。凡立项的督查件,由党办校办通过电子或纸质介质向承办单位发出《督查登记单》(见附件1)转交承办单位办理,需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根据紧急程度、重要性等不同情况,还可以通过电话、办公系统或现场办公等形式进行交办。
如遇特别重大事件发生,经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可向有关单位或部门派驻督查组,由督查组对其进行督促检查并向学校提交督查报告。
(三)督办。
1、各承办单位收到督查件后,要逐件登记,党政一把手要亲自审阅,研究制订出办理计划。对重点、难点督查件,要召开领导班子会议专题研究,主要领导亲自办理。
2、各承办单位要加强与党办校办的沟通和联系。在办理中,各承办单位要及时通报有关办理情况。
3、办理完毕后,各承办单位要通过办公系统按照规定格式(见附件2)写出书面报告。如有必要需打印材料,经党政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一式两份报党办校办。
4、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及时办理又未能说明情况的事项,通过督办催办单(见附件3)进行催办。
(四)审核。
1、党办校办认真审核办理报告是否符合办理要求,事实是否清楚,结论是否明确,处理是否得当,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各单位督查员要对一些重要事项的办理结果,到现场进行考察验证。
2、凡不符合办理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重办、重报。连续2次被退回的,专项报告学校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五)反馈。
督查事项办结后,属于领导批办的,要将结果报送批办领导,同时抄报有关领导阅知。属于基层反映的问题,还要通报该基层单位。属于咨询和建言献策的,要认真取其精华,回复反映情况本人。上级部门、领导批办的事项,要将办理结果正式行文报送。办结报告要一事一文,对督查情况,办公室每月汇总一次,半年进行学期总结,年底进行全年总结。
(六)归档。
督查件办结后,要将原始资料、承办单位的办理报告和向领导或上级反馈的办理情况整理装订,立卷归档,移交档案室,妥善保管。
四、督查方式
(一)催报督促。学校党委、行政重要决策出台或工作部署之后,在规定的上报或办结期限内,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办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进行催报。
(二)调研督查。在开展督促检查工作时,各单位要将调查研究与督查工作相结合,边督查边调研,进而形成调研成果,为学校党委、行政做好参谋助手。
(三)工作组督查。学校党委、行政的重大决策或重要工作部署之后,办公室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牵头并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工作组,深入到承办单位进行现场督查。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的其它督查方式。
督查部门不直接处理问题,也不代替承办责任单位处理工作。
五、问责处理
要强化领导班子成员抓落实的责任意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按分工负责。学校将督查工作列入各单位的目标考核范围,建立督查工作考核和定期通报制度,促进督查工作的开展。同时对督查工作实行领导问责制,一年内凡未按要求完成督查事项的,将视具体情况对承办单位主要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对落实不到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采取诫 勉谈话、公开检查、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严肃处理。
(二)对一般性工作未能落实的视情况分别作以下处理:
1、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学校分管领导或联系领导说明情况。
2、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学校主要领导说明情况。
3、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学校相关会议上说明情况。
(三)办公室做好督查工作台帐,对督查问责情况作好记录,并作为问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年度考核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六、附则
1、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党办校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