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业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9-12-01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提高师资队伍整体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相关待遇

(一)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杰出人才:

(1)一次性发放安家费10万—20万元;

(2)在校工作期间学校安排三室两厅住房一套,或一次性给予人才住房津贴20万元。

(3)年薪30万—50万元;

(4)提供50万—500万元的科研启动金;

(5)配偶可随调或接收。

(二)在国外留学并取得国外博士学位、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且属于学科专业急需的优秀博士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正高职称人员:

(1)一次性发放安家费5万元;

(2)在校工作期间由学校安排三室两厅住房一套,或享受人才津贴20万元,分10年逐年按月发放;

(3)自然科学类提供科研启动金20万元,社会科学类提供科研启动金10万元;

(4)配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者可随调或接收;

(5)符合首席教授或“未来之星”选聘条件的,享受首席教授或“未来之星”相关待遇。

(三)具有博士学位的其他专业人才:

(1)一次性发放安家费3万元;

(2)已参加房改的,享受人才住房津贴10万元;未参加房改的,享受人才津贴15万元,人才津贴分10年逐年按月发放;

(3)自然科学类提供科研启动金10万元,社会科学类提供科研启动金6万元;

(4)配偶具有博士学位的,可随调或接收;

(5)符合首席教授或“未来之星”选聘条件的,享受首席教授或“未来之星”相关待遇。

第二条 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指人事关系不调入而受聘来校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其在校工作时间视教学或科研工作需要确定,实行年薪制。符合“梅岭学者”选聘条件的,享受“梅岭学者”相关待遇。

第三条 “学科专业急需引进人才”以学校当年度进人计划中已予以明确的为准。

第四条 获得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者,除享受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外,从其到校上班起,学校追加其科研启动金10万元。

第五条 享受引进优惠待遇人员如中途调离学校,则其享受的待遇立即终止,并按协议支付违约补偿费,随调的配偶需同时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条 上述高层次人才配偶若不符合随调或接收条件,且无固定工作或无固定收入(以国家解释为准),则按《江西农业大学人事调配工作暂行规定》(赣农大发[2006]38号)办理,即每月享受当年南昌市最低工资标准上浮20%的配偶生活补助费,随该高层次人才工资发放,至该高层次人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该人才调离学校当月止。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实行,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赣农大发[2006]39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