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级领导干部职务聘(任)期制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9-12-01 浏览次数:

为加强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增强干部队伍活力,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竞争择优、适应发展要求的用人机制,创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长的用人环境,形成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暂行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行聘(任)期制领导干部范围:处级领导干部。

三、实行聘(任)期制领导干部的条件和期限

1、拟聘(任)为处级领导干部的,必须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选拔任用条件。

2、党群各部门的处级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院级党组织(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的选任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并与基层党组织的届期相结合;工会及共青团负责人的选任分别按照《工会法》、《团章》等规定的民主选举程序进行,实行选任制和任期制相结合。其他处级领导干部一般实行聘期制。

3、处级领导干部的一个聘(任)期为三年(含新提任处级干部试用期一年)。

4、处级领导干部在聘(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聘(任)期:

1)达到退休(职)年龄的;

2)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

3)不称职或难以胜任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

4)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

5)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

6)个人申请调离学校并经学校研究同意的;

7)确因工作需要调整职务的。

四、聘(任)期制领导干部的管理

1、实行试用期制度。对新提任初次聘任的处级领导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称职,再续聘两年;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的,延长试用期一年;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或延长试用期满再次考核仍为基本称职的,解除试任职务,按试任前职级或岗位安排工作。

2、健全和完善选举制度。坚持院级党组织(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工会、共青团组织等换届工作制度化、正常化和规范化。

3、实行干部交流制度。机关单位及院级单位党组织的处级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满两个聘(任)期、其它处级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满三个聘(任)期的一般需进行交流,否则免去其现任职务。

具有专业技术特长及高级职称的处级领导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改任相应研究机构负责人,保留其原有职务级别,不享受处级领导干部岗位津贴。

4、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处级领导干部在聘(任)期内,因工作失误或失职造成工作出现重大事故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在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并负有主要责任的、不服从工作安排拒不到岗的、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的、群众普遍反映差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聘(任)期制领导干部的考核

1、聘(任)期制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年度考核与聘(任)期考核相结合。

2、聘(任)期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采取量化计算方式。考核总成绩由聘(任)期内年度考核平均分数和聘(任)期考核民主测评分数两部分构成。

3、年度考核时,一般每年年初由干部本人结合学校工作部署、本单位工作目标及自身工作职责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副职的年度工作计划经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查,单位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的年度工作计划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查;审查同意后在本单位公示7天;年终考核时要对照工作计划进行年度述职并参加民主测评,述职报告需在本单位公示7天。

述职测评结束后须将工作计划及计划完成情况等材料上交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聘(任)期满考核的重要依据。

4、处级领导干部结束一个聘(任)期后,要进行聘(任)期考核,聘(任)期考核采取民主测评方式;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再进行聘(任)期工作考察。

5、年度考核或聘(任)期考核测评分数低于70分或民主测评时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数累计超过总票数1/3的处级领导干部,要予以诫勉或进行交流。连续两次出现以上情况、经考察确属难以胜任现职的,要解除所聘(任)职务,一般按聘(任)职前的职级或岗位安排工作。

年度考核或聘(任)期测评分数低于60分或民主测评时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数累计超过总票数1/2,经考察确属不称职的,解除所聘(任)职务,一般按聘(任)职前的职级或岗位安排工作。

6、年度考核结果和聘(任)期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培训、奖惩的重要依据。

六、其它

1、本《规定》下发之前已任职的处级领导干部,在同一个岗位上任职3年以上(含3年)6年以下的,计1个聘(任)期,任职6年以上(含6年)的,计2个聘(任)期;任职未满3年的,重新计算聘(任)期;仍在试用期的,按原起聘时间计算。

2、本规定自2008年12月30日起执行,授权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