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和教学质量,维护教学工作的严肃性,依据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教学资格认定是指学校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对有关人员进行教学资格审查及认定的工作过程。有关人员包括:拟作为专职教师(包括专任教师、教学兼行政人员及已明确为教师编制的思政人员)引进并申请任教的人员,申请兼教或转岗专职任教的非专职教师人员,申请来我校兼教的校外人员。教学资格认定分为“专业教学资格认定”和“单门课程授课资格认定”(含双语教学资格认定)两类。
第三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全校教师教学资格认定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正式实施之后申请在校内专职任教、兼教者,必须按照本办法取得教学资格。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取得教学资格者,学校继续予以认可。
第五条 申请教学资格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身体素质。
(二)同时具备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研究生学历和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当年学校特批的学科专业的部分课程,可放宽至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对于已获得本校高教系列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而不具备学历学位条件者,或被学校认为具备特殊授课条件的校外人员,可申请“单门课程授课资格”的认定。
(三)普通话标准,五官端正,气质较好。
(四)本校非教师编制人员申请转岗专职任教或兼教者,必须在本校从事行政工作(含党、群、教辅等工作)满三年,并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及拟转入的教学单位同意并签署明确意见。
(五)本校非教师编制的人员因转为专职任教岗位而申请教学资格认定的,申请者应同时具备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研究生学历和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经申请者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署明确意见。还需相关教学单位同意接收,并符合接收单位当年的进人条件和要求,占用接收单位当年的进人计划指标。
第六条 申请认定教学资格者,必须提交申请书和以下材料:
(一)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二)教学单位面试及专业考核登记表。
(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和其他规定的相关材料。
(四)对于新进的应届毕业生,其学历及学位证书可于到校报到之前提交验证。
第七条 教学资格认定程序:
(一)本人申请,提交证明和规定的相关材料。经拟任课程所在教研室和所在教学单位行政正职(或分管教学工作的副职)同意并签署明确意见,因毕业就业、单位调入和转岗专职任教而申请教学资格认定等,需经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查。
(二)教学单位对申请人进行面试及专业考核,并做好面试及专业考核相关材料的登记备案工作。面试及专业考核合格并符合试讲条件者,可向教务处申请试讲。
(三)人事处、教务处对申请人进行条件审查。
(四)试讲。
(五)结果认定。
第八条 面试及专业考核工作。
(一)面试及专业考核工作由教学单位主持,参加面试及专业考核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6人,其中相关教研室的专业教师不得少于3人,教学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须参加面试及专业考核工作。
(二)面试及专业考核可以采用口试、笔试等多种形式进行,可以进行必要的实践技能考核。
(三)面试及专业考核的内容包括:身高、外貌与气质、口头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及其他基本素质,侧重于对申请者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等的考核。
(四)面试及专业考核获得参评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者,其成绩方可认定为合格。面试及专业考核不合格者,教务处将不受理其教学资格认定申请。
第九条 试讲主要考察试讲者的课堂理论教学基本技能,包括教姿教态、普通话、逻辑思维、口头表达、板书、多媒体应用、课堂互动交流、临场应变等方面的能力。试讲工作由相关专业教师4人(其中接收学院3人,另1人在教师库中抽取)、教务处1人、人事处1人、教学督导组1人共同组成一个7人试讲测评工作组,试讲须工作组所有成员参加,票数达5票及以上方可认定为合格。
第十条 试讲工作基本程序。
(一)申请。申请者经面试及专业考核合格后,需与教学单位确定拟开课程,带好有关证件和试讲申请表到教务处师资科申请试讲。教务处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由教学单位从其拟开课程中指定具体试讲章节。
(二)试讲。试讲内容必须为本条第一款中所指定的内容。同时安排多位申请者试讲时,若其拟开课程相同,原则上要求试讲内容也相同。试讲时要求有手工板书。
(三)提问。教师提问可以涉及专业知识以外的内容,主要观察试讲者的应变能力。
(四)投票。为保证参评人投票的独立性,试讲提问结束后应立即进行无记名投票。试讲投票是对试讲人在试讲过程中的教姿教态、普通话、逻辑思维、口头表达、板书、多媒体应用、课堂互动交流、临场应变等方面能力的综合客观评价,不涉及专业素质和专业技能评价及进人指标等。参评人员应客观、公正、独立自主地投票,不受他人影响。
(五)反馈。教学单位在综合参评人员的意见后,应将试讲结果反馈给试讲者,教务处师资科应填写“江西农业大学教学资格认定试讲登记表”,送人事处并存档。
新进教师试讲人选可由人事处、用人单位、教务处或其它单位推荐。新进教师试讲,除特殊情况外,同一岗位原则上至少要有三名候选对象,否则不安排试讲。对同一岗位试讲不合格者,半年内不得再次受理其教学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 教务处可以对已取得教学资格者进行专业知识或教师职业技能考核,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各教学单位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本单位具有教学资格的人员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其教学资格。
(一)以各种借口拒绝承担教学任务的。
(二)教学质量评估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三)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认定出现严重教学事故的。
(五)未参加规定的专业知识考试和其它教师职业技能考核,或参加了考核但考核结果不合格的。
(六)依法被撤销教师资格的。
第十三条 被取消教学资格者,必须跟随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指导老师进行专业知识和教学技能的学习,学满一学期后再重新申请认定教学资格。重新申请认定教学资格除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交由指导教师、学院核定的学习鉴定材料。
第十四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教学资格。
(一)被取消教学资格的兼教人员。
(二)第二次被取消教学资格的人员。
(三)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25日起实施,授权教务处解释。原有关教学资格认定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