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业大学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7-11-01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使用行为,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各级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中的公务用车,是指使用财政拨款购置、上级单位调拨、单位自筹资金购置、接受国际和社会有关组织捐赠的各种类型的一般公务用车。

第二条公务用车的使用遵循规范管理、保障公务、节约使用、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公务用车的管理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维修与保养、交通违规及事故处理、驾驶员管理等四个方面。

第二章车辆日常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要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驾驶、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明确公务用车使用责任,明确分管领导、管理科室和专职(或指定)驾驶员。

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工作一般由各单位办公室(或综合科)负责。

(一)负责调度公务用车;

(二)负责驾驶员的管理和考核;

(三)负责车辆各类费用的审核、统计、报表填写工作;

(四)负责建立车辆使用档案,做到一车一档案;

(五)负责公务用车维修、保养的管理;

(六)负责及时处理公务用车事故和突发事件;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用车任务。

第五条公务用车只能用于公务活动,不得公车私用,并接受学校纪检部门和社会监督。

(一)要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二)要严格执行定点停放和节假日封存制度。除特殊岗位用车外,公务用车必须按规定在节假日、下班期间实行入库管理,统一停放在各自单位车库或指定地点,不得在居民区等公共场所停放过夜。法定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公务用车实行封存入库管理。

(三)严禁公车私用。严禁使用公车接送子女上下学、参与婚丧嫁娶、外出旅游休闲、个人迎来送往等非公务活动,严禁公车对外出租出借,严禁公车用于从事经营性营利活动,严禁使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

(四)严禁公车私驾。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专人驾驶制度,公务用车原则上由专职(或指定)驾驶员驾驶,非驾驶员不得私自驾驶公务车辆。严禁擅自将本单位车辆借给本单位驾驶员以外的其他人员驾驶。

(五)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节假日出车,出车驾驶员必须及时向本单位管理科室报备。

(六)要建立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制度,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降低公车运行成本。

(七)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第三章车辆维修与保养

第六条公务车辆的维修、保养应坚持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和做到厉行节约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定点维修。

第七条公务车辆的维修、保养实行审核制度。驾驶员应在维修和保养前向本单位车辆管理科室报告,并向汽修厂咨询价格,确定维修限额后,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由本单位审核后,方可到指定的汽修厂进行维修或保养。车辆在出差途中突发故障需维修的,驾驶员应电话报告本单位车辆管理科室,经同意后方可在非指定汽修厂进行修理。

第八条凡维修费用预计在五千元以下时,由各单位领导审批;凡维修费用预计在五千元以上或故障无法查清、项目无法确定时,由各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并报告学校。

第九条维修过程中驾驶员必须在维修现场,尽量不让车辆在汽修厂过夜。如遇重大维修项目(维修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需车队队长(或车辆管理科室人员)与驾驶员双方在场。

第十条车辆维修或保养完毕后,驾驶员应对维修的车辆进行技术鉴定,验收合格后,对修理所用材料、工时费等在验车单上予以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指定的汽修厂需具备相应的车辆维修资质等级,并具有良好商誉,近期无不良业绩,有良好履约和售后服务能力。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不得与汽修厂有任何经济来往,一旦发现违规违纪情况,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如因驾驶员自身原因(如不按操作程序驾驶、违章驾驶、不按规定地点停放等)导致的车辆维修,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并承担车辆全部维修费用。

第四章交通违规及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严禁违章违法开车,违反交通规则者,自行负担违规处理费。

第十五条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向本单位管理科室报告,不得瞒报,否则由驾驶员本人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因驾驶员过错或驾驶失误导致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和责任划分,经保险公司理赔后,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剩余经济责任和处罚。发生无我方责任的交通事故,及时报本单位酌情处理。

第十七条私用私驾、不按规定地点停放等发生交通事故,由驾驶员本人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驾驶员管理

第十八条驾驶员要按照“文明、守法、安全、爱车、节约”的原则使用车辆,做到文明出车,文明服务,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

(一)严禁违章违法开车;

(二)严格服从车辆调配,并按要求执行任务,不迟到、不误点;

(三)严格执行定点停放和节假日封存制度;

(四)严禁私用私驾;

(五)严禁酒后驾驶;

(六)严格执行车辆维修规定;

(七)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办法,严禁为他车加油;

(八)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严禁乱报费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九)如实填写《江西农业大学公务用车派车运费结算单》(以下简称派车单),记录时间、地点、事由、行驶里程,并请用车人签字认定。派车单作为确认行车里程、领取长途补贴及报销出车费用的依据。

第十九条驾驶员每季度向本单位管理科室报送派车单,经核实、报销后,领取停车费、路桥费、行车补贴和长途补贴等各项费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党办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