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保障科研经费使用的合理、合法和高效,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审计范围:国家各部委及省级部门下拨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国内外合作单位委托研究和开发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学校从事业经费中划拨的硕士、博士学位教师科研启动费、学校科学研究基金等。
第三条 科研经费审计依据:项目立项部门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条例、上级和学校有关财经规章制度、科研项目合同以及教育系统审计制度等。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主要内容
(一)科研项目经费是否纳入财务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分项目的科研课题经费核算(要求每个项目必须开立一个收支登记本——江西农业大学经费本,接受财务监督);科研项目经费开支是否符合国家及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办法和相关财经规章制度。
(二)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是否依据科研项目合同和实际需要,相关资产是否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是否安全完整,其利用效率和使用效果如何。
(三)出差调研、接待餐费、奖励补助、临时工工资等支出是否确因项目研究需要,有无虚列支出、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四)科研项目管理费、人员经费、业务费等是否按照科研经费预算、科研项目合同的要求执行,其支出数额是否合理,比例是否合适。
(五)项目结题时,经费的财务决算编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数额是否真实、完整和准确。
(六)是否存在结题不结账或不及时结题,导致科研经费沉淀闲置、长期挂账,效益丧失的情况。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项目结题时,结题材料经项目负责人审查签章、承担项目单位签署意见、财务处、科技处审查签章后,由科技处将签章完毕的科研项目结题申报表封面、科研经费决算表、经费收支明细表等复印件(各一份)交审计室存档备案。
(二)审计室随机抽取在科技处、财务处备案的科研申报项目、科研项目编号、科研经费以及科研项目结题等资料,报请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对所抽取的科研项目进行审计。
(三)对于有群众举报或随机抽取审计发现有较大问题的科研项目,经报请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专项审计。
(四)实施审计工作前,审计室向被审计项目的负责人及项目所在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五)审计室对随机抽取或专项审计的科研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条 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由审计室按规定程序报请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条 对科研项目经费审计期间,科技处、财务处和科研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相关科研经费管理条例、科研项目申报情况、科研项目合同、科研项目经费对账单、科研经费报账原始凭据和记账凭证等资料。
第八条 本办法授权校审计室解释,自2008年6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