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2-10-31   浏览次数:

 

江西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具体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合理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含“专升本”新生,下同),必须持江西农业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并附原单位、所在街道或乡镇的证明(生病者须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由学校招生部门、校医院、学院等单位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的入学资格、身体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报省教育厅进行电子学籍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如属于身体健康原因,由招生部门报分管校领导批准,视情况给予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处理;如属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学院提出意见,学校招生部门审核,报学校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不符合高校体检标准者,不予注册。经校医院诊断,确认经过一年治疗可能达到健康标准的(校医院院长签署明确意见),本人必须在诊断通知书下达后的一周内书面向原拟录取学院提出申请,经招生部门核实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由教务处下发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如确认经过一年治疗不能达到健康标准的(校医院院长签署明确意见),经招生部门核实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因健康原因符合保留入学资格条件的新生,在诊断通知书下达后的一周内,本人必须提出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在批准后的三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对超期不提出申请或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招生部门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治疗康复后,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校医院院长签署明确意见),向其原拟录取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院同意、招生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随下一年级新生一起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由招生部门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生注册的具体工作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因自身原因未注册者不得参加任何教学活动,其课程成绩不予认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批同意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退学处理。学生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下同)不注册的,按退学处理。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所获学分分别记入成绩登记表和本人学籍档案,并归入本人档案。凡按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均需进行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下同)或达到及格以上(含及格,下同)标准者为合格,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方式。必修课、选修课均可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的评定一律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属考查科目,采用五级记分制。
第十三条 本专科大学英语课实行“分级考核,综合加权”的考核和成绩记载方法,本科大学英语(一)、(二)、(三)、(四)的考试成绩分别占10%、20%、30%和40%,加权测算后,总成绩在60分以上为及格;专科大学英语(一)、(二)、(三)的考试成绩分别占30%、30%和40%,加权测算后,总成绩在60分以上为及格。
第十四条 教学计划内所开课程均需进行考核。除部分公共课、基础课及部分涉及范围较广的课程由教务处和开课单位共同商定考核时间和考核方式并共同组织考核外,其它课程的考核时间、考核方式及考核组织工作均由课程所在教学单位自行选定和实施,但需提前一周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应本着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重考核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考核方法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闭开卷兼用;笔试、口试、口笔试兼用;技能测试、撰写论文(设计)或调查报告、综合性作业等方式进行。开卷考试一律实行“一页开卷制”。
学生每门课程的总评成绩应由课程结束考核成绩和课程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实行百分制记分的课程,平时成绩均按20分计算,实行五级记分制的课程,平时成绩的比重按20%的比例掌握。学生平时成绩的评定与记载的依据、范围及方法等参照《江西农业大学教务处本专科学生课程平时成绩评定与记载办法》。
第十六条 凡一门课程缺课课时达1/3以上,或课程平时成绩低于12分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结束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或不及格记。
第十七条 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参加课程结束考核的,须申请缓考。办理程序如下:
(一)本人在考前三天(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但必须及时补办)提交申请书;
(二)出具事因证明或病因证明(病因证明由校医院出具并经医院院长签字审定);
(三)院长审查并签署意见;
(四)教务处核定批准。
已办理缓考手续者参加考核,其成绩无效。必须在下一学期参加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的缓考课程考核,其成绩以考核实得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凡旷考、取消考核资格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或不及格记。学生违反考核纪律(考核违规或者考核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旷考、考核违纪、取消考核资格课程计入留级和退学测算门次,学校在当届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后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九条 凡每学期新开课程第一次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校在下学期开学初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合格后即可取得相应学分。旷考者、考核违纪者、取消考核资格者等不符合学校规定而参加补考的,其考核成绩无效。补考课程按考核实得成绩进行记载。未按学校规定参加补考的课程、放弃补考机会而不进行补考的课程一律列入留级和退学测算门次。
学生补考工作的组织与安排由课程所在教学单位负责,但需在考试前一周报教务处备案。补考不合格及缓考不合格的课程,在当届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后给予补考机会。
本专科学生在标准学习年限的毕业学期仍有新开课程(含公共选修课)未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不含旷考、考核违纪、取消考核资格的课程),学校在当学期给予一次补考机会,成绩合格且通过毕业资格审查者,准予毕业,否则按结业处理。
第三节 学习年限、留级与升降级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的标准年限,本科生一般为4年或5年(“专升本”学生在本科学习阶段一般为2年),专科生一般为2年或3年。本专科学生均实行学年学分制,留级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高年限可在学校所规定的标准学习年限外延长2年(不含休学、保留学籍,含留级、由同一层次的上一年级转入下一年级等)。如因应征入伍等原因可顺延学习年限。
第二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学生按学年逐级升入高年级学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留级处理:
(一)一学年经补考后累计有3门以上(含3门,下同)课程考核不合格(含旷考、考核违纪、取消考核资格课程)的;
(二)学生本人要求留级的。
第二十二条 凡单独设置课程编号的课程、单独进行考核的实践性课程或具有独立课程名称的课程,均按一门课程计算,计入留级测算门次。大学英语课按一门课程计算。公共体育课、五年制三校生各专业学生入学后第一学年考核不合格的课程不计入留级测算门次,但计入补考门次。
第二十三条 留级学生名单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经院长签署明确意见后,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报教务处汇总下文。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在留级文件下发后的一周内为留级学生办理学籍档案异动手续。
留级学生成绩合格的已修课程可免修,也可申请重新选读。重新选读者必须参加课程考核,其课程成绩以重新选读的考核成绩记载。
第二十四条 留级学生必须按所留同班级学生学杂费标准的100%交纳学杂费。
第二十五条 优秀专科生可按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申请参加由学校教务处组织的“专升本”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升入本科学习。“专升本”学生在专科期间已修读且取得了学分的课程,如在本科阶段按教学计划规定需修读的,学生可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后,该课程可免修(主要课程除外);若本科一、二年级教学计划规定需修读但专科期间未修读的重要基础课程,由“专升本”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后报教务处备案,学生须补修。补修课程以3门左右为宜,原则上以学生自学为主,且纳入课程考核管理;若专科期间已修读且考核合格、本科教学计划没有规定修读的课程,学生可提出申请,由学院认定,可充抵其公共选修课学分(最多不得超过5学分)。公共选修课学分认定情况由学院报教务处备查。
第二十六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可申请修读双学士学位或申请辅修第二专业。学业成绩跟不上进度,难以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可降入低一年级学习或申请由本科转入专科学习,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其学杂费按同班级学生学杂费标准交纳。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录取后,一般不得随意转学、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转学、转专业。
(一)确有某种特长或对某学科(专业)具有浓厚学习兴趣,转换专业之后有利于发挥其特长的;
(二)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校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的;
(三)确因某种特殊原因,必须转专业或转学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仅限于同层次间互转或高层次往低层次转。本专科学生经本人申请、考核合格、教务处批准后可办理转专业手续。申请转专业并参加考核的时间为第一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办理转专业手续时间为第二学期开学初。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要求办理转专业、转学的;
(二)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或委托培养而要求转专业、转学的;
(四)“专升本”学生要求转专业、转学的;
(五)本科三年级及以上、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要求转学的;
(六)单独招生专业与非单独招生专业学生要求互转的、三校生生源专业与非三校生生源专业学生要求互转的;
(七)软件工程专业要求转入其他本科专业的;
(八)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九)应予退学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
(十)学校认为不应转专业、转学的。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转出学院推荐,拟转入学院考核且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二)转专业学生一般转入同年级。经本人申请、学院考核、教务处批准,可转入低一年级,并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三)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被批准转专业者,不得申请转回;
(四)转专业学生原专业考核不合格的课程计入留级和补考测算门次,达到退学规定的,按退学处理。学生转专业后可申请补修有关专业基础课程(不含公共课),并可申请将补修考核合格课程的学分(学时)充抵原专业考核不合格课程(不含公共课)的学分(学时)。
(五)学生转学,应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申请的时间为每年6月份或12月份),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后,再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由学校按照先转出后转入顺序办理转学手续。办理转学手续的基本程序如下:
第一,学生在省内高校之间转学。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在《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四份)签署意见并盖公章后,由转入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
第二,学生由省内高校转到外省高校。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在《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签署意见并盖公章后,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商转入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三,外省高校学生转入省内高校。填写外省规定的转学申请(确认)表,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并盖公章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转入学校商省教育厅确认。
第五节 休学、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工作以学院管理为主。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强制性休学:
(一)患病经校医院诊断,认为需要较长时间(一个半月以上)停课治疗的;
(二)经诊断患有肝炎、肺结核、皮肤病等传染病的;
(三)根据考勤,因病、因事请假累计缺课超过一学期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以校历为准);
(四)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院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对于必须强制性休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直接向学生下达休学通知书,劝其休学。学院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同时报教务处备案。休学通知书下达后15日内,学生必须到教务处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否则由学院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按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支付学杂费的;
(二)要求休学创业的;
(三)应征入伍的;
(四)因其它特殊原因要求休学的。
学生休学,应向所在学院提出休学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因病休学须附校医院的诊断意见),经院长批准,由教务处发给休学通知书,并按《江西农业大学学生离(返)校手续单》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三条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最多只允许休学二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休学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由学院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任何形式的奖学金和其它在校生生活待遇;
(四)学生休学离校,往返路费自理;
(五)因病休学的学生,病休期间的公费医疗按《江西农业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执行,因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复学工作以学院管理为主。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前第一周向所在学院递交复学申请书。因病休学的还应持县级以上医院恢复健康诊断书,经校医院复查,由校医院院长签署明确意见,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学生所在学院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复学;学生休学期满,超过两周仍未来校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者,由学院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作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二)要求复学的学生,须持休学期间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乡镇一级机关鉴定证明,交学生所在学院复查,如发现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和学籍。
(三)复学的学生,将根据其休学年限,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低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暂停招生,则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签署明确意见,并经教务处审批后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四)复学的学生必须按《江西农业大学学生离(返)校手续单》办理返校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学校的课程考核等教学活动,学校也不认可其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所取得的课程考核成绩,不对其发生的任何事故负责。
第六节 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不论何种原因,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本专科学生已留级二次后又达到留级条件的;
(三)本科生转入专科学习,在六个学年内(自本科入学时起计算,含留级,不含休学)未取得专科毕业资格的;
(四)一学年经补考后累计有5门以上(含5门)课程考核不合格(含旷考、考核违纪、取消考核资格课程)的;
(五)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制报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的;
(八)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九)已作强制性休学的学生逾期不按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的;
(十)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十一)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批准;特殊情况可由教务处直接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被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院送达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后,视同送达。
退学学生学习期满一年以上,由本人申请,学院签署明确意见,教务处审核,可发给肄业证书。擅自离校、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经本人申请,可以发学习证明。
第三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按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退学学生,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三)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节 考勤与纪律
第四十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或学校、学院组织的学生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必须事先请假。凡未请假、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或超假者,一律以旷课处理。旷课学时按活动的实际时间计算(1小时计1学时);必须参加的活动,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1学时计;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者,按旷课1学时计;旷课1天按5学时计。
    第四十一条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应事先以书面形式申请办理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急病或紧急事故除外)。请假1天以内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报学院备案;请假1天以上(含1天,下同)1周以内,由院长批准;请假1周以上,由班主任或辅导员签署意见,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和学工处备案。请假期满,学生应及时向批准单位和备案单位销假。
    第四十二条 学生考勤由班长、副班长或学习委员负责(选修课由课代表负责),实行点名制度,登记缺席名单。每天上课,必须向任课教师汇报缺课学生名单及事由。对学生的考勤情况应当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反映。
第四十三条 学生所在学院应当不定期对学生的出勤情况进行抽查,对旷课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八节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四十四条 各学院应当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几方面,其重点应放在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四十五条 毕业时,学生学籍表(含双学位、辅修专业学籍表)、毕业生登记表和历年体检表均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六条 学生毕业前,学校要对具有学籍的学生作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查。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工作由学院自主进行,教务处汇总,报学校审批。在标准学习年限内,凡德、智、体合格,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所有教学环节,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毕业规定的学分,经学院自主审核(提出具体名单),学校审批后,发给毕业证书。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又同时修读双学位并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学校审核合格后发给双学位证书,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但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可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由本科转入专科学习者,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专科培养要求,经学校审批合格的,发给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本专科学生在标准学习年限内(本科为4年或5年、专科为2年或3年)未取得毕业资格的,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标准学习年限内因未修满规定课程或学分、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等原因未取得毕业资格者,按结业处理。
(二)因未修满规定课程或学分而结业者,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一般安排在每届毕业生毕业离校后进行,但不得超过一年)向原就读学院申请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参加结业生课程补考,考试合格并通过毕业资格审查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三)因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等原因而结业者,如其在离校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超过一年)违纪处分得到解除,经其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并通过毕业资格审查后可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四)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仍未取得毕业资格者,按永久性结业处理。
(五)对学习期满一年以上(含一年)但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可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肄业学生不得回校参加任何教学活动。
第四十九条 四年制本科生因留级在校学习年限超过6年(不含休学、保留学籍)、五年制本科生因留级在校学习年限超过7年(不含休学、保留学籍)、“专升本”学生本科阶段因留级在校学习年限超过4年(不含休学、保留学籍)、二年制专科生因留级在校学习年限超过4年(不含休学、保留学籍)、三年制专科生因留级在校学习年限超过5年(不含休学、保留学籍),无论毕业、结业或肄业均必须离校,学校不再为其注册,不再保留其学籍。
第五十条 非英语专业(艺术设计、音乐表演等单独招生专业除外)本科生取得毕业资格,并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校定标准)以及学士学位论文答辩合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江西农业大学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暂行)》规定条件的,经学院自主审核(提出具体名单),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可获得学士学位;英语专业本科生取得毕业资格,并通过英语专业四级(TEM-4)考试或英语专业八级(TEM-8)考试以及学士学位论文答辩合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江西农业大学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暂行)》规定条件的,经学院自主审核(提出具体名单),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可获得学士学位;艺术设计、音乐表演等单独招生专业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不与全国大学英语考试(CET)和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PRETCO)成绩挂钩。
第五十一条 非英语专业(艺术设计、音乐表演等单独招生专业除外)本科生取得毕业资格且学士学位论文答辩合格,但由于在标准学习年限内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成绩未达到校定标准而未获得学士学位者;英语专业本科生取得毕业资格且学士学位论文答辩合格,但由于在标准学习年限内未通过英语专业四级(TEM-4)考试而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课程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学校学位评定标准并通过学位授予资格审查者,学校核发学士学位证书(自2006届毕业生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三条 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仍未达到学校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者,学校不再为其核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证明书的费用自理。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或无学籍的学生,学校不予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或宣布无效。
第五十六条 已毕业或结业的学生,回校参加考试舞弊者,一律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开展宗教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五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比赛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十佳大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六十九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后果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七十条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对毕业班的学生可以以半年为期。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学校按期解除其留校察看;表现突出且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但察看期不得少于三个月;在留校察看期间又因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受到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 学生违法犯罪一律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因违法犯罪受到处罚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被劳动教养或受到刑事处罚者,开除学籍。
(二)因违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被解除刑事拘留的,视其有无违法违纪行为及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违纪的从重或加重处分和从轻或减轻处分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1、确有违纪行为,但拒不承认错误的;
2、在本校曾受过一次处分,一年内第二次违纪的;
3、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的;
4、在调查、处理期间,有威胁、报复言行的;或无理纠缠领导及相关人员影响工作秩序的;
5、有其他应予以从重或加重处分情形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主动揭发他人错误的、认错态度较好的;
3、其他可从轻或减轻处分情形的。
第七十三条 对受处分学生,同时给予下列处置:
(一)一年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已担任的应予免职。
(二)当学年不得参加评优评先,不享受困难资助。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内停止享受专业奖学金及其他各类奖学金。
(四)受纪律处分的党、团员学生,根据党纪、团纪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十四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除承担受害者必要的费用(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费等)外,并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打架未造成伤害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寻衅打人、持械打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致人轻微伤乙级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人轻微伤甲级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或策划殴打他人、寻衅滋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纠集他人打人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以各种借口偏袒一方,使斗殴事态发展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五条 对以偷窃、侵占、骗取、冒领、敲诈等手段非法获取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500元以下(包括有行为尚未造成后果,以下同)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500元以上(含,下同)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作案价值2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六条 在校内打麻将、酗酒者,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含,下同)处分。参与赌博者,除没收赌具和赌资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十七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毁坏财务损失较大或情节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十八条 对违反社会公德、影响校风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违反社会公德和精神文明的行为,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以胁迫手段逼迫一方与其谈恋爱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侮辱妇女或有骚扰滋事的流氓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参与嫖娼、卖淫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涂画污秽语言和画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及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张贴或发布内容淫秽、造谣惑众、侮辱他人人格、损害学校声誉的大小字报或宣传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十九条 对诽谤诬蔑他人,提供伪证,涂改、伪造证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捏造事实、诬蔑他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提供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伪造、涂改证件、证明、学历和学习成绩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十分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十条 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以及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悔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十一条 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哄闹过程中乱烧、乱扔、乱敲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带头哄闹并乱烧、乱扔、乱敲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归者或不归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以外住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未经宿管部门批准,在宿舍留宿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异性宿舍留宿及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查看以上处分。
(四)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打扑克、下棋等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休息时间内玩电脑游戏、看电视影响他人休息且不听劝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五)对私用电炉等电热器或破坏电源线等公共设施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处罚外,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对引起火灾造成重大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阻碍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十分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十二条 学生举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八十三条 旷课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11-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21-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八十四条 凡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考查)作弊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有下列违反考场纪律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1、携带书包、书籍、笔记本、作业本、草稿纸、电子记事簿、通讯工具等考核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考核规定的座位参加考核且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求的;
3、考核结束时间已到继续答题的;
4、在考核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核过程中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核材料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核规定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凡有下列行为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有储存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进行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8、其他作弊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请他人代考或代替他人考试的;
2、偷盗试卷的;
3、组织作弊的;
4、使用通讯工具接受、传递答案的。
第八十五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十六条 在网络上从事非法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网上泄露国家机密、制造或传播政治谣言,发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国家统一等反动言论以及恐吓言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在网上恶意攻击他人,损坏他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网上浏览黄色、暴力等非法网站,传播相关内容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四)在网上制造传播病毒,从事破坏他人网站或邮箱、窃取他人密码等黑客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十七条 违反《江西农业大学勤工助学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十八条 违反教室管理规则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除节假日外,在教室进行舞会和其它娱乐活动者,给予主要组织者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二)上课穿背心、裤衩、拖鞋者,禁止进入课堂,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对在墙壁上踏脚印、涂画或在课桌上涂写刻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十九条 班级或其他团体违纪的,要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依照本规定有关条文给予处分。对策划、煽动者,从重处分。 
第九十条 对违纪学生处分的审批程序与管理:
(一)学生违纪处分的主管部门为学生工作处。
(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各学院研究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三)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生工作委员会或主管校领导批准。
(四)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本人申请解除,学院研究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查,并报学生工作委员会或主管校领导批准。如作开除学籍处理按本条第4款处理。   
(六)对学生进行处分,必须填写《江西农业大学违纪处分登记表》(一式四份),并按要求附有关材料。
(七)给予学生处分前,各学院和相关单位应当核清违纪事实,并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然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学工处,学工处接到各学院报告审核后,按照处分权限,对记过以下处分作出处理意见,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报主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学生考核违纪原则上以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报送的《考场情况登记表》所记载的事实或教务处抄告单为依据。因违纪而受处分的学生,其处分的起始日期以学工处受理之日起算。
(八)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本人;各有关单位由学工处和校长办公室通知,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九)对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其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终止学生一切待遇,由所在学院负责其在10天内办理离校手续;其当学年所交学杂费不予退还;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可以发给学习证明。
第九十一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由学校直接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
(一)紧急情况,必须迅速作出处分决定的。
(二)其他违纪行为经查实必须给予处分而学院没有作出恰当处分的。
第九十二条  处理时要做好调查研究和思想教育,要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
第九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纪处分等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挂靠监察室。
第九十四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之申诉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可提请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九十五条 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在本院范围内公告,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在指定地方公告。
第九十六条 本章未及的违纪行为,确须给予处分者,可参照本章的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十七条  对研究生和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以及短期培训的学员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九十八条  本规定中学籍管理部分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余部分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教务处、学工处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具体操作办法。
第九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其他有关学生管理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