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加强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把大量成熟适用的科技成果迅速开发应用,是当前农业科技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我校科技发展的当务之急。为进一步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的转化活动,调动我校教师、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服务的积极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院(系、所、部)应积极发挥和充分利用已有的人力、技术、资金、设备等条件,合理地组织各项科技成果的转让、科技产品的开发、并鼓励科技人员利用已具备的科学技术对外开展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活动,使潜在的生产力尽快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条 科技成果的转让、科技产品开发、对外开展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必须有利于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有利于学校科技事业的发展,有利于院(系、所、部)的学科建设,有利于科技人员积极性的发挥。
第四条 科技成果的权属
1、职务技术成果:技术合同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凝聚了单位的科学决策、群众智慧和集体经验,包含了学校长期的物质技术投入,是学校的无形财富,应当如同有形的物质财富一样受到保护。职务技术成果的持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学校,其使用、转让的收益归学校。由学校根据该项收益对完成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
2、非职务技术成果:是指个人在本职工作之外,利用自己的物质技术条件,为科学技术进步所作的贡献。根据“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持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
此款也适用于退职、退休或调动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
第五条 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属学校管理的主要是利用我校职务技术成果而进行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中间试验、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技术服务活动。
第六条 进行职务技术成果的推广转化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维护学校利益和声誉,在互惠互利、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进行。各项科技成果(技术)的转让合同(协议)、技术服务合同以及技术咨询合同的订立需经科研处审定并报主管校长批准,重大项目需经校长办公会批准。校内各级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一律不得擅自对外签订各项科技成果转让合同(协议)、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咨询合同。不按学校规定办理,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有关单位或个人承担。学校除追回成果持有权、使用权、非法获得的转让收益外,并规定当事人三年内不得晋升、评选先进、出国留学、参与各项奖金的分配等;情节严重的,解聘其现有的技术职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职务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的收益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据为已有。为了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的利益,规定:
1、职务成果的转让及科技产品开发费的分配: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科技成果转让费的50%上交学校作为科技发展基金(学校30%,院系20%);15%由成果完成人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35%作为成果完成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奖励(完成人员30%,管理人员5%)。
2、本校教师与企业共同承担的课题(校内),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问题。对在合作转化中产生的新的科技成果,其权益归合作双方共有。在对外转让该成果时,应经合作双
方同意。对向外转让的科研成果,其技术成果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在项目成功投产后,应连续在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5%(或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用于奖励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其中课题主要完成人员奖励70%,其他人员30%)。
3、技术成果向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其技术经有关部门评估,按有关规定折算为相应的股份额或出资比例。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或出资比例分享收益。
4、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对多人组成的课题组完成的职务成果,成果仅由部分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学校在同单位签订成果转化协议时,应通过奖励或适当的利益补偿方式保障其他完成人的利益。
5、对外开展技术服务费用的分配:对外开展技术服务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不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和加工)。其技术服务费80%归个人所有,20%纳入院(系、所、部)科研发展基金。科技人员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知识为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进行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其技术咨询费的提取与技术服务费的提取相同。
第八条 学校鼓励科技产品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就地开发,以壮大和发展我校的科技产业。本校无条件开发的科技产品应坚决转让出去,不允许个人占为己有。
第九条 科技成果在与其它单位进行推广转化的过程中,合同应约定各方要保守技术秘密。我校参加成果研究或转化的有关人员在离职、离休、退休后三年内有保守技术秘密的义务。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对于我校职务科技成果,未能适时推广转化的,非科技成果完成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向科研处提出推广转化申请,经批准后,进行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享有学校规定的权益和待遇。有关院、系、部、所、处、室应给予支持,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有关 技术资料占为已有,侵犯学校的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执行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凡技术转让收入及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取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所涉及的税收问题,按照国家的有关法规办理。
第十二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由科研处统一管理,各完成单位、研究人员应在成果完成或鉴定后三个月内,根据科技成果的类型选用适宜的推广转化方式,并制定出推广转化计划报科研处,推广转化的经济收益按本规定第七条相应条款办理。对于没有进行推广转化的技术成果不予报奖,科研处将不再为其申请上级计划课题。
第十三条 科技人员离休、退休、调动工作以后,凡未聘任继续参加课题研究的(离退休人员可在一年内),应向所在院(系、部、所)交回全部科研材料(包括科研资料,科研仪器设备,育种种质材料等等),并与原单位以书面协议合理约定保密义务的范围。在未征得原单位的同意,不得将离休、退休、调动工作前原单位明确要求不对外提供的职务技术成果和关键性技术情报向他人泄露、转让或者利用其为他人进行咨询服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授权科研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