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1-07-09   浏览次数: 920

 

 

江西农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实施信息公开,促进依法治校,根据教育部29号令及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公开的原则

(一)贯彻落实教育部29号令精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对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依法予以公开,促进依法治校。

(二)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三)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四)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省教育厅的监督和指导,服从学校的统一领导。

二、公开的内容

(一)学校通过有效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1、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2、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5、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6、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7、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8、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9、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10、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11、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1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学校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办学治校过程中的重要决策、各种评选活动的实施情况等内部信息,根据民主治校的要求通过学校办公网等途径对内公开;相应针对学生管理的内部信息采取适当方式向学生公开,维护学生的知情权,接受监督,促进公平。

(三)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四)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的;

3、涉及个人隐私的;

4、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2项、第3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高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三、公开办法与途径

(一)学校信息公开以校园网为主渠道,依据部门职能分类发布、分块管理。学校统一协调并规范,制定并发布信息公开目录。根据教育部29号令要求,学校将公开发布的信息分为17类,分别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分类为:基本情况、基本制度、规划计划、学科与专业、本专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学生管理、招生就业、图书设备、科技信息、人事管理、财务与收费、对外合作与交流、应急处理、招标与采购、其他信息。

(二)对依法依规需要公开的信息,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

(三)学校在学校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学校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五)各部门将相关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本部门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学生管理部门及人事部门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党办校办每年将本年度学校制订或修订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提供学校各单位和部门。

(六)学校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及时报请教育厅或上级有关部门审定。

(七)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6、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7、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九)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十)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学校所在地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十一)学校按要求健全内部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其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

四、组织与保障

(一)校长领导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校长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1、具体承办本校信息公开事宜,推进本细则实施;

2、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信息;

3、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4、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5、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6、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7、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8、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学校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二)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分别负责对应类别信息的审核、发布和管理工作。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对本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考核内容。

(三)学校每年编制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省教育厅。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教育部29号令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监察部门举报。监察部门收到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五)各单位和部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1、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3、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4、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5、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6、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7、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六)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五、其它

根据教育部29号令精神,本细则自20109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