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14-10-30   浏览次数: 783

 
                                   江西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和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实现我校“建设有特色高水平大学”的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江西农业大学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江西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旨在促进学校管理决策水平的提高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在编在岗教师中的知名专家代表组成,并根据学科结构、专业构成、年龄层次、学院(所)分布等情况,合理确定委员名额,保证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同时注意吸收一定比例的中青年知名学者。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组成人数为奇数,一般不少于15人、不超过31人,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
(四)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具有全局观念和团结协作精神,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副主任和主任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议,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学校发文公布。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一般由校内资深专家担任。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原则上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校学术委员会如需届中调整,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议、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学校发文公布。新任成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成立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负责学术风气建设,受理学术争议和学术不端问题。学术委员会内设自然科学组和社会科学组。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处理通知、联络、会议安排等日常事务。办公室挂靠科技处,科技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议、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一)不能认真履行委员职责的;
(二)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且影响恶劣的;
(三)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四)因工作变动、调离或退休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辩论权、表决权、投票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在学术委员会上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三)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运用学术权利,公正、公平地发表学术评审意见;
(三)提交与学校学术事务有关的提案;
(四)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五)对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六)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审议学校重大科技发展规划;
(二)评定学校重大科学研究成果,评议和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科研成果;
(三)评定江西业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评议和向外推荐申报科研项目;
(四)评议拟引进和向校外推荐的优秀人才;
(五)受理学术争议、学术不端问题;
(六)指导全校性的学术活动,推动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弘扬科学精神;
(七)对院级学术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八)受校长委托,对需要评价学术水平或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它重要学术事项进行论证或接受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主要讨论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总结,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讨论决定有关工作中的学术事项。校学术委员会也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因故无法召集和主持会议时,可根据需要,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表决事项须以与会委员的1/2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表决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会议讨论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或其他具有利益关联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教职工对校学术委员会的决议存有异议时,有权提出申诉。申诉经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复核,并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最终决定。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向校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无故缺席会议次数达年度会议总次数1/2的,视为不能认真履行委员职责,将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第五章  院级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需要在各学院设立院级学术委员会。院级学术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的基层组织,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院级学术事项和学术活动的审议、评定工作,其设立办法和工作规则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当学院教师对院级学术委员会决议的事项提出异议时,院级学术委员会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复议;复议后若仍存异议,院级学术委员会应当将决议事项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西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赣农大发[2011]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