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印章管理,维护印章的法定性、权威性,根据上级印章管理法规及我省规章制度“立、改、废”新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学校党政印章(含学校行政钢印)以及学校法人章、校领导个人名章、签字章,学校各单位党政印章,冠有“江西农业大学”的财务、招标采购合同、科技合同等业务专用章。
第三条 党办校办是学校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印章刻制审核、启用和停用,并负责校党委、行政印章和校领导个人名章的使用管理。学校职能部门负责职责领域内相关印章的监管。档案馆负责学校已回收、废止印章的保管。
第二章 印章刻制、启用
第四条印章刻制申请
(一)因单位新设、名称变更等或印章因使用磨损、变形、损坏等需刻制印章,由所在单位填写《江西农业大学印章刻制审批表(一)》,经审批,用印申请单位印章管理责任人员到党办校办办理相关手续后刻制。
(二)学校科研平台、各单位内设机构原则上不刻制印章。确因工作需要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江西农业大学印章刻制审批表(二)》,经审批,用印申请单位印章管理责任人员到党办校办办理相关手续后刻制。
第五条印章刻制、启用
(一)印章须到经公安部门核准的刻章单位进行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公章。
(二)校属各单位印章刻制后,须送交党办校办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后方可启用、生效。领取新印章时将原有印章送交党办校办登记备案封存。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保留废旧印章。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印章(含业务印章)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印章(含业务印章)的使用、管理负有领导责任。各单位应明确一名印章管理责任人员,并报党办校办备案,科研机构类印章和财务类印章需同时分别报科技处、财务处备案。人员如有调整的,要及时报上述单位重新备案。
第七条印章若遗失须立即书面报告党办校办及保卫处,并登报声明该印章作废。
第八条印章管理责任人员须本人司印,不能随意委托他人代为司印。司印前应认真审阅有关材料,核对无误后方可用印。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印章管理责任人应拒绝用印:
(一)用印材料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的;
(二)用印审批程序未按要求全部完成的;
(三)非本校教职工、学生或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
(四)空白材料上。
第九条各单位印章应存放于固定场所,且要求具有防盗设施。
第十条任何人不得私自用章。使用印章须经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印章管理责任人员加盖印章要规范,印文要求端正、清晰。加盖的印章名称必须同落款机关名称一致。经批准使用代章的,应在落款机关名称之后标明“代”字。
第十二条印章管理责任人员要做好用印登记,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用印单位、用印人员、启印人等信息。用印登记记录应妥善保管或定期移交档案馆存档。
第十三条因私刻印章、印章管理或使用不当、印章遗失对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当事人、印章管理责任人员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办理。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四条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学校党政印章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刻制给予学校使用,体现学校的权力、凭信和职责,可对内、对外使用。
1.中国共产党江西农业大学委员会印章用于以校党委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对外报送的各类报表、材料,入党志愿书,政审材料等以学校党委名义批准的材料和凭证。
2.江西农业大学印章用于以学校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对外报送的各类报表、材料,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学校颁发的各类证件、证书、聘书,各类科研项目、基金、专利、成果的申报书、任务书,以及出国审批、海关免税、物资采购、基建报批等须以学校行政名义批准的各类材料和凭证。
3.江西农业大学钢印用于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教师证、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工作证、学生证、退休证等证书的照片压印。
(二)学校法人章用于有关证书、聘书、报表、合同、协议、责任书、任务书、委托书、申报表、审批表以及各类法人授权同意的其他材料等。
(三)业务专用章用于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某一职责,办理专项业务,只能用于印章指定的业务范围。
(四)学校各单位印章用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公务、内部事务,向校党政呈报的请示报告,与校内各单位及校外对口单位联系工作等。对外使用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代表学校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等。
第十五条印章的使用程序
(一)使用学校党政印章须履行审批程序。
1.用印单位提出申请并经过审批。用印单位通过党办校办网站下载并填写《江西农业大学印章使用审批表》,审批后到党办校办办理用印手续。
学校各类证件、证书、聘书等的用印须由用印单位统一汇总名单并造册(或提供学校发文),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填写印章使用审批表,到党办校办办理用印手续。
用印材料数量庞大、需长时间使用印章的,需提前1-2天与党办校办督查科联系预约用印时间。
2.相关单位会签。用印材料涉及有关业务的,须经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涉及多个业务范围时,须由所有相关业务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3.各类对外合同、法人代表委托书、其它契约类文书、协议等材料用印的,除以上审批程序外,还须由学校法律顾问及相关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到党办校办办理用印手续。
4.印章使用审批过程中,用印单位或个人必须将所需用印全部材料提供给审批单位或校领导审核。
(二)使用校领导个人名章审批程序原则上和党政印章相同,校领导本人同意的除外。校领导个人名章停用后原则上退还给本人,如因工作需要移交档案馆的,须征得校领导本人同意。
第十六条 印章原则上不外带使用,特殊情况需外带使用时,须由印章管理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出,并派印章管理责任人员监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校内各单位可遵照本规定制定印章管理办法,并报党办校办备案。
第十八条电子印章管理使用按照本规定执行。学校严格控制电子印章的刻制和启用。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印章刻制登记和回收制度,由党办校办负责对所刻制和回收的印章进行登记、拓具印模、注明启用或封存时间,并定期将登记记录和回收的印章移交档案馆保管。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党办校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赣农大党办〔2005〕4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