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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农业大学公务租用车辆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 2017-11-01   浏览次数: 890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进一步规范公务租车行为,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各级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校属各单位因工作需要,使用学校公用资金租用社会车辆的公务活动。

二、用车管理

(一)遵循规范管理、保障公务、节约高效、真实使用的原则。

(二)各单位明确一名用车管理员,负责公务租用车辆管理工作。

(三)公务租用车辆实行先审批后派车制度。各单位每次租用社会车辆,需由用车人先填写《江西农业大学公务租用车辆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注明用车时间、起止地点、用车事由,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作为审批人)签字同意后,交用车管理员派车。特殊应急公务可先使用后补批。

(四)用车结束后,驾驶员如实在《江西农业大学车辆运费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单)上填写里程和运费,由用车人签字认定,作为报销依据。

(五)各单位建立公务租用车辆台账。用车管理员对本单位公务租用车情况进行登记,内容需涵盖车牌号、司机、用车时间、起止地点、用车事由、用车人、里程、运费等信息。台账格式可参考附件2。

三、费用报支

(一)公务租车费用支出实行月结季报制度。各单位于每月10日前凭单位出具的审批单、出租方出具的租车发票和结算单,报销上月租车费,逾期财务处原则不再受理。

各单位于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和下一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季度租车费用情况按要求以书面形式报纪监审。

(二)使用科研项目经费租用社会车辆的,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预算实施,并对业务发生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科研人员因开展科研活动需要乘坐城市出租车的,可据实报销出租车票。

四、其他要求

(一)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公务租用车辆相关规定,严禁公款租车私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二)车辆使用以实际需要为准,尽量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用车单位要参照出租车市场价格,认真审核每次租车实际开支费用,杜绝虚开行为。

(三)出租方如出现虚开租车费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学校将其列入“黑名单”,各单位不得再同其产生租车业务,否则不予报销。

(四)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公务租用车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规用车行为。纪监审结合季报情况进行督查,并定期公布各单位使用情况,对用车情况存在问题的单位,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和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