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业大学党办校办
江西农业大学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暂行)
发布时间: 2017-11-01   浏览次数: 911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3〕22号)和《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办发〔2014〕11号)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接待原则

本着热情、周到、安全、节俭的原则,公务接待工作实行统一标准、归口管理、对口接待、分工负责、规范审批。

二、接待管理

(一)上级机关、兄弟院校和有关单位厅局级及以上领导或学校邀请的客人来校进行公务活动,原则上由分管校领导出面接待,重要客人报告学校主要领导,必要时学校主要领导参加。接待工作由党办校办负责,费用从学校经费开支。

(二)上级机关、兄弟院校和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来校进行公务活动,必要时分管校领导参加。接待工作由各相应部门(单位)负责,费用从各单位经费开支。

(三)涉外宾客来校进行公务活动,接待工作按《江西农业大学国(境)外专家短期来访接待工作规则(试行)》(赣农大发[2010]10号)执行。

(四)学校各单位主办或承办的各类讲学、讲座、会议的接待工作,由主办或承办单位负责,费用一律从主办或承办单位经费或会务费开支。

三、接待审批

各接待单位要严格实行接待审批制度,如实填写《江西农业大学公务接待审批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1.党办校办负责的接待工作,由党办校办综合科填写《登记表》,党办校办主任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2.各单位负责的从本单位经费开支的接待工作,由单位经办人填写《登记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

3.各单位负责的从学校经费开支的接待工作,由单位经办人填写《登记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登记表》内容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需急办的接待任务,事后须补办手续。

四、接待标准

(一)迎送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打电子屏滚动欢迎标语,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二)用餐

1.客人用餐原则上安排在校内,一般安排工作餐,按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开支标准执行,工作日午餐不上酒水。

2.客人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一次。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客人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客人人数的三分之一。客人包括上级陪同人员。

3.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4.校内活动一般不安排用餐,严禁校内用公款相互宴请,不搞“接风宴”、“送别酒”。

(三)住宿

1.接待住宿用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等有关规定,原则上安排在校内。若遇特殊情况,需安排在校外的,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批准后,在公务接待定点酒店安排,执行协议价格。

2.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重要宾客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3.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用车

1.车辆使用以实际需要为准,尽量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2.由党办校办负责接待的客人,用车由党办校办负责安排,其他客人的接待用车由负责单位自行安排。

(五)其它

1.会议会场布置要简朴,不摆放花草、香烟、水果,不安排茶歇,不发放公文包等。

2.学校公务活动的新闻报道工作,按照《江西农业大学对外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赣农大党〔2012〕10号)执行。

3.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4.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包括财务票据、《登记表》和公函(特殊情况可电话告知,接待单位在《登记表》上作情况说明)。每月10日前报销上月接待费用。逾期不报,财务处可以不再受理。

五、附则

(一)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认识,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公务接待规定,对超标准接待要坚决制止并提出严肃批评。

(二)严格执行接待经费审批“一支笔”制度,财务处要定期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各单位接待标准的执行情况和接待经费的使用情况。

(三)学校公务接待活动的监督、检查和问责工作,按照《关于落实公务接待费公开的通知》(赣农大发〔2014〕22号)执行。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党办校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