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2-21 浏览次数:1487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各类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合同,是指以学校或校属单位作为民事主体,与校外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规范建立、严格遵循“学校统一审定、法人分类授权、部门归口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的合同管理原则。

第四条校属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人授权委托,不得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确因工作或事业发展需要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程序审批后,由法人或法人授权人签订。

第二章合同的归口管理

第五条学校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业务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编制规范合同文本、合同文本的草拟指导、拟定合同的审核、合同履行与管理的监督、合同备案等。

合同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含)业务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根据合同关键性质或主要条款确定归口管理部门,无法协调确定的,由分管校领导确定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为规范合同格式,防范合同关键要素缺失,各业务管理部门应分类制定专项合同规范文本和专项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由学校法律顾问统一指导,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后实施,并报党办校办备案。

第七条学校分类刻制的“江西农业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 ”和江西农业大学招标采购合同专用章”,分别由科技处和招投标中心负责管理,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第八条校纪委、校监察室负责合同执行的督察,每年随机抽查若干合同执行情况。

第九条档案馆归口负责合同档案保存。合同到期后,党办校办及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备案的合同原件及时做好合同登记建档工作,移交至学校档案馆。

第三章合同的审定

第十条合同拟定前,合同发起或承办单位要认真核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金、信用情况是否真实,承办人的代理权是否符合授权范围。

第十一条合同拟定后,需经以下审批程序。

(一)归口业务管理部门审核。

合同内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须呈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

(二)法律顾问审核。

(三)分管校领导审核。分管校领导认为要列会研究的,增加会议研究环节。

合同审批意见应由审批单位负责人亲笔签字,不得以签章或其他人员签字代替。

合同审批过程中,负责送审的单位或个人应将合同相关所有材料提供给审批单位或校领导审核。

第四章合同的授权

第十二条合同审核完毕后,由法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人进行合同签订。

(一)重大合同由法人或法人授权分管校领导签订,盖学校行政公章。

(二)非重大合同由法人授权分管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签订。

1.科研类合同。

1)由科技处认定属于纵向项目的合同书(计划任务书),一般由学校签订合同,盖学校法人代表公章及学校行政公章。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2)由科技处认定属于横向项目的合同书(委托协议书等),合同书原则上使用《江西农业大学横向课题合同》,委托方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授权项目负责人签订,盖“江西农业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

3)科研项目委托外单位进行测试化验加工等委托业务合同,授权项目负责人签订,盖“江西农业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

2.基本建设类合同。

130万元以内的基建工程项目按照《江西农业大学小型工程管理办法》进行校内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招标后,授权基本建设处负责人签订合同,盖基本建设处公章。

230万元以上(含)的基建工程项目经过委托招标代理招标后,由学校签订合同,盖学校行政公章。

3.招标采购类合同。

1)校级采购项目委托招标代理、中标后货物和服务类采购、基建项目委托招标代理、科研试验材料采购、省集中采购批量、涉及多个部门由学校统一组织的零星采购项目等合同,授权招投标中心主要负责人签订,盖招标采购合同专用章。

2)省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合同,由省采购办制定全省统一合同条款,系统直接生成,使用财政采购系统内已备案的“江西农业大学”章。

3)总金额5万元以下且不在政府采购目录内的单个部门零星采购项目、部门分散采购项目)合同,授权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盖使用单位公章。

4.劳动人事合同。

1)正式用工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由学校法人授权人事处负责人签订,盖人事处公章。

2)经人事处按程序招聘的临时用工合同的签订,由学校法人授权用工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授权人事处统一办理合同用章手续,盖学校法人代表公章及学校行政公章。

5.外事合同。

学校涉外合作办学、出国交流合作等方面的合同由法人授权分管校领导签订,盖学校行政公章。

6.后勤资产经营类合同。

1)与校外单位或个人签署的店面、服务租赁等方面的经济合同,经学校招投标中心组织招标后,授权分管校领导签订,盖学校行政公章。

2)后勤服务集团内部合同工、季节工的劳动合同,在学校人事处指导下,授权后勤服务集团主要负责人签订,盖后勤服务集团公章。

7.由职能处室发起制定的校级教学、科研、资产管理使用、后勤管理服务等合同,分别授权相应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盖职能部门公章。

8.由学院、科研机构发起制定的合作办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合同,授权合同归口业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盖业务管理部门公章。

9.其它未尽分类授权事宜合同,按照职责权限,授权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盖本单位印章。

第十三条合同签订完毕后,合同承办单位需于10个工作日内报合同归口业务管理部门备案,重大合同同时报党办校办、归口业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或可能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承办单位应积极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及时报合同归口业务管理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五条合同变更、补充或提前解除未到期合同,应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审批程序与合同签订相同。

第十六条合同到期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及时办理合同废止事宜。如需续签,审批程序与合同签订相同。

第五章合同的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学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合同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十八条合同承办单位负责合同履行、管理的主体责任,合同归口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合同履行、管理的监督责任。

第十九条合同承办单位和合同归口业务管理部门要定期开展年度合同履行情况自查。学校定期组织开展对各单位合同工作的督查,纪监审参与组织督查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条学校各单位在订立、履行合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合同承办单位、归口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是人事行政处罚,如警告、记过直至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等;二是赔偿责任,由学校承担的赔偿责任,最终由相应的负责人在过错范围内承担,即外部责任内部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授权委托或授权委托终止后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的;

(二)未经授权和审批,或授权期限终止后擅自以本单位名义订立合同的;

(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学校利益的;

(四)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未尽监管职责,或与对方恶意串通,循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伪造审核环节材料的;

(六)未及时处理合同纠纷,或者擅自放弃权利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的行为,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校办企业合同签订和管理由产业处根据本办法从严控制,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核。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办校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