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业大学信访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2-05-29 浏览次数:1874

 

第一条 为了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和信访工作,保持学校同教职员工的密切联系,创造和谐平安校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学校研究,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信访工作,是指个人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校园网BBS、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要求或者投诉请求,由学校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处理的活动。
采用上述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个人或组织,称为信访人。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加强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信访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教职员工监督,努力为广大教职员工服务。
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
第四条 学校信访工作由党办校办统一协调,学校各职能部门为职能范围内的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本着解决实际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公正解决问题与处理各类信访事项。
学校各单位应当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对排查出的可能引发信访事项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问题,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化解。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都应有领导负责信访工作,并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信访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和《江西省信访条例》,按有关规定认真处理来信,热情接待来访,倾听群众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 党办校办是学校负责办理信访工作的综合办事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办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信访工作管理部门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向信访人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信访咨询服务;
(六)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学校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对其他职能部门和下级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 定期召开信访工作联席会议,通报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研究处理意见,监督检查办理情况。对于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第八条 信访信件的处理。工作人员应及时拆阅、登记,按各级来文规范处理。能由本部门回复的要及时回复。涉及到学校其他部门职能的信件,应先报分管领导,由领导作出批示后,转送有关职能部门或学院处理。对于反映学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调查核实,发现错误要及时纠正。重大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再报学校,对落实情况要及时督办。一般来信处理应在两周之内回复,较复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答复问题要观点明确、文字简练,打印应清晰规范,复信应加盖单位公章,重要信访件复信要留底保存。
第九条 对来访人员反应的问题,要作详细记录,可以及时处理的,处理意见应直接答复来访人员。不能直接处理和答复的问题,应请有关领导或交有关部门、单位处理后,予以回复。确需领导接待的应及时请示有关领导,作出妥善安排,协助做好接待工作。
第十条 信访工作中有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
访事项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到场接访,相关单位领导也必须到场配合做好信访工作。
第十一条   群众通过校网BBS或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领导反映情况,工作人员应及时关注网上动态,能回答的当即作出答复,需有关部门协调、调查的,应把信件打印转发给该部门,并督促其在一周内做出答复。跨部门的问题或敏感性问题
直接提交主管领导作出批示。各相关部门的答复或领导的批复反馈后,工作人员应及时在BBS发表或通过电子邮件回复。
第十二条 信访人要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信访。对超出正常信访范围、无理纠缠取闹、有意制造事端、有可能
造成不良影响的来访人员,应本着有理有节的态度,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必要时交保卫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信访档案,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材料,各种形式的信访事项处理结果及相关材料应按学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下文之日起施行,由党办校办负责解释,原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