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业大学保密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2-05-29 浏览次数:18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的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及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设立保密委员会,校保密委员会主任由一名校领导兼任,组成人员由校党委确定,在校党委的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全校的保密工作,对学校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校党委办公室是校保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校的日常保密工作。
第三条 校党委办公室设立机要室,配备专职机要员,在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各类文件、秘密党刊资料的接收、保管、传阅、使用、处理等工作,协助和督促本校保密制度的贯彻落实。机要室要按保密的规定要求,安装电子监控,以及铁门、铁柜、铁窗等安全防范设施,严格管理。
第四条 校属各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本单位、部门的保密工作,设一名兼职保密员负责本单位、部门日常保密工作和文件、资料(含复印密件)的领取、保管、清退等工作。
第二章 保密范围和秘级
    第五条 上级机关及有关单位发给我校的秘密文件、电报、资料等。
    第六条 我校工作中涉及下列事项,包括各种文件、资料、声像、制品等载体应按照有关国家保密的规定执行:
    (一)重要领导或外宾来校视察、访问未公开的活动安排;
    (二)上级部门负责同志来校讲话、报告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事项和其它规定不准扩散的重要内容;
    (三)向省委、省政府报送的不宜公开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四)有关组织、人事、教学和科研等工作中的秘密事项;
    (五)处理重大政治、刑事案件的秘密事项;
    (六)本校编印内部信息刊物中刊登的秘密内容;
(七)各类考试的试题(卷)及标准答案;
(八)按照法律、政策规定,需要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第八条 秘级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并根据情况确定保密期限。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九条 收发党政机关文件、电报和密级资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有关人事档案材料、调查案件材料、检举揭发材料、保卫部门的业务文件材料等,由经办处室负责。领导同志的亲启件由亲启者拆封,属于密件的,拆封阅办后应交党委办公室登记保管。
    第十条 收发文件、电报和密件,要逐件核对,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完善人防、技防、物防等保障条件。
    第十一条 外出参加会议带回的秘密以上文件、资料,要及时交保密室登记保管。
    第十二条 密码电报和秘密以上文件、资料的阅读和传达必须按规定的范围和要求处理,不得擅自扩大阅读和传达范围,不得向规定阅读和传达范围外的人员传播。
    第十三条 阅读秘密文件须在办公室内进行。校领导的阅文由保密员送阅。送阅文件必须做好登记,以便核对。阅文人阅毕须在传阅单上签名和注明日期。送阅的文件原则上必须当天退还党办。其他符合阅文规定的,原则上到机要室阅读。
    第十四条 确因工作需要复印密件,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复印省委、省政府及省内机关单位的密件,须经分管保密工作的校领导批准。严禁复印绝密件和密码电报。复印中央密件经有翻印权的单位批准;所有密件的复印由党办统一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印、翻印。密级文件、资料复印件视同原件一样管理,履行登记、清退、销毁等手续。
    第十五条 不得擅自携带密件外出。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密件的须校党委办公室主任批准,两人同行,共同负责,携带的密件须放置公文包(箱)内妥善保管。严禁携带密码电报外出。
    第十六条 坚持定期文件清退和保密检查制度。每年由党办组织一次以清退文件、执行保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保密检查。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需要保存的文件整理好移交档案馆,需要清退或销毁的文件按规定向省委办公厅保密室清退或销毁。
第十七条 销毁密级文件、资料,必须登记造册,经党办负责人批准,由党办负责承办,二人监销。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密件,不准将密件作废品出售。
    第十八条 任何人员未经批准,都不得将自己所接触的本校或外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等写成稿件,对外公开发表。
第十九条 使用无保密措施的通讯设备、电子计算机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对涉密的电子计算机,必须严格按照保密的规定采取保密技术措施,专机专人专用。
第二十条、涉密工作人员必须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涉密工作人员上岗前,应进行涉密资格审查和保密教育。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从事涉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发生泄露国家秘密、丢失秘密文件等违反保密规定的事件,要立即报告党办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组织查处,并按保密规定向上级保密主管部门报告。按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