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业大学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12-01 浏览次数:25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工人员的管理,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杜绝非法用工,保障临时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临时用工人员,包括学校校本部各单位(后勤服务集团除外)用各类行政事业经费列支工资、不纳入学校正式职工编制的临时性工作人员,不包括返聘的离退休教职工、外聘教师以及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我校临时用工的主要岗位包括勤杂、清洁、绿化、保卫、水电、维修及部分实验、图书资料等岗位。

第四条 聘用临时用工人员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严格控制聘用范围和人数。

第二章 管 理

第五条 临时用工实行合同管理。由学校授权用工单位与临时用工人员签订临时用工劳动合同,确定临时用工期限和工资待遇、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临时用工劳动合同由学校统一印制。

第六条 学校每年度核定一次临时用工计划,新增临时用工计划每学期核定一次。人事处为全校临时用工管理的归口职能部门。临时用工原则上由相应用工单位负责管理。

第七条 人事处职责:核实各单位上报的临时用工岗位职责和计划并报学校批准;和监察室一起监督临时用工的招聘;负责全校临时用工人员的宏观管理;根据国家及江西省劳动政策法规,建立和健全临时用工管理制度;制定和调整临时用工工资标准并报学校批准;核发临时用工工资;为临时用工人员代办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第八条 用工单位职责:严格执行学校临时用工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临时用工的岗位职责;负责做好临时用工人员的资格审查及招聘;安排临时用工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制定有效的劳动安全防范措施,保护临时用工人员的劳动安全;负责对临时用工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岗位培训、工作考核等工作;负责临时用工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合同期满后提出续聘或解聘意见并报人事处;协助人事处完成有关临时用工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各用工单位聘用的治安、保卫人员,业务上接受保卫处的培训与指导。

第三章 招 聘

第十条 临时用工的招聘坚持“公开招聘、择优录用”以及“优先招聘校内企业下岗职工,适当照顾学校教职工的配偶、子女”的原则,严格控制使用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各单位因工作需要需招聘临时用工人员,均必须在每年的1月或7月填写《江西农业大学临时用工计划审批表》报送人事处,经人事处研究并报学校批准后方可按计划和要求招用。用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先审批,后招聘;先试用、后签约,再上岗”的规定,不得擅自计划外用工。

第十二条 招聘的临时用工人员必须品德良好,身心健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能胜任工作,无不良嗜好和违法犯罪纪录;须年满18周岁,且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具有身份证等相关合法证明。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临时用工人员,还须具有符合该岗位需要的有关上岗证件。

第十三条 招聘程序:

(一)用工单位根据学校批准的临时用工计划张贴招聘启事;

(二)用工单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招聘(可灵活采用面试、笔试、实际操作等多种考核形式);

(三)用工单位根据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

(四)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

(五)安排拟录用人员到校医院体检(费用由学校承担);

(六)签订《劳动合同书》,上岗。

第十四条 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擅自用工、用工手续或聘用程序不完备的属非法用工,人事处将不认可所签订《劳动合同书》并不予核拔工资,由此引发的劳动纠纷或其它一切后果,均由用工单位负责,如出现对学校造成损害等严重情况的,追究用工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四章 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是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若系在我校首次聘用的,除非全日制用工外,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1个月的试用期, 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或变更,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八条 任何一方需要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不续签,均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书面通知对方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九条 在合同期间,临时用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用工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工单位或学校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给用工单位或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未能按要求完成本职工作,用工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五)经常请他人代岗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 在合同期间,临时用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临时用工人员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

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期间,临时用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不得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临时用工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在合同期间,临时用工人员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临时用工人员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用工人员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

(一)用工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二)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用工单位或者学校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了劳动者权益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临时用工人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在合同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临时用工人员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临时用工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 临时用工经费分学校行政事业经费支出和单位自筹经费支出两类。学校行政事业经费支付临时用工工资纳入学校财务预算。

第二十六条 聘用期间,学校和临时用工人员双方应根据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学校行政事业经费支出并纳入财务预算。

第二十七条 临时用工人员工资按照岗位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和技术水平要求等进行分类,并根据学校财力、南昌市社会平均工资和最低标准工资的变化,适时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八条 临时用工人员的工资实行合同工资制。工资以月计算,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标准。除享受合同约定的待遇外,不再享受其他的待遇。个别特殊岗位临时用工工资报学校批准确定。

第二十九条 临时用工人员每月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年南昌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条 工资发放方式:人事处根据签订的临时用工劳动合同书核定临时用工工资,对不同的用工方式采用不同的工资发放方式。

全日制用工由学校财务处直接将当月的工资发放给临时用工人员。

非全日制用工由财务处根据学校核定的岗位数将当月的临时用工人员的工资发给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再根据实际用工情况予以发放,工资发放周期不得超过15天。

第三十一条 用工单位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条例和工作岗位的需要,为临时用工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保护设施。

第三十二条 临时用工人员在因工负伤(经相关部门鉴定)医疗期间,工资照发。

第三十三条 临时用工人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但不享受寒暑假。如岗位需要未能在法定节假日休假的,可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补休或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四条 用工单位需根据临时用工岗位设置情况制定工作考核、奖励等规章制度,并设专人负责临时用工人员的日常考勤和管理,对表现优秀者,用工单位可视具体情况自行进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江西农业大学临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赣农大发[2007]034号)同时废止,学校其它文件若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